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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晋发改科技综[2018] 85号
区属各公办普通中小学: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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