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进场、充电进行统一或分级收费标准的建议》(第1006号)已收悉,经我局调研分析,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建议相关部门能联合出文,既有的住宅小区内,规范各小区物业电动自行车进场、充电收费和规范住宅小区内充电设备运营公司实行统一标准或设立分级收费标准,引导充电服务费标准合理化,推动降低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负担,降低安全隐患。”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内容规定,目前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电费方面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服务费方面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同时通知也要求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前期根据上级发改部门和晋安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班工作部署,我局联合各属地镇街统计晋安区居民小区存在收费行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数据,并推动充电设施充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现已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同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现场走访、告知、提醒等方式,督促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落实明码标价,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后期我局将夯实晋安区居民小区存在收费行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相关信息,动态更新新增和减少的充电设施数据。并继续推进价费分离政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促进充电服务费标准合理形成,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消除安全隐患。加大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为经营者以及充电用户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郑忠榕
联系人:侍飞
联系电话:87142997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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