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浙江省经验制定本地公办幼儿园托育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0252062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建议由物价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卫健等相关部门,对公办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全面核算,并深入调研浙江省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方法与实施效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制定事宜本地的收费参考框架。”建议,根据《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的通知》(榕卫人口〔2024〕2 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辖区内托育机构运行成本、合理利润,综合当地政府财政投入等实际情况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含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目前,晋安区卫健局尚未向我局提出制定晋安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建议。待收到相关建议后,我局将在定价过程中,综合考虑您提出的分档定价、依据形式定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宝贵建议开展定价工作。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郑忠榕
联系人:侍飞
联系电话:87142997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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