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的建议》(第20263046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强制明码标价;严格执法,成本审计与公示以及引入价格协商的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内容规定,目前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实行政府定价,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上级发改部门和晋安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的统一部署,晋安区发改局已联合各属地镇街,对全区居民小区内存在收费行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开展了数据统计工作。截至目前,晋安区共有居民小区736个,其中450个小区设有实行收费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在此基础上,我局积极推动充电电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政策,并督促经营者通过现场公示、手机推送等方式,规范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下一步,区发改局将持续完善晋安区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分别明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推动充电服务费合理形成,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对业主参与的价格协商机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郑忠榕
联系人:侍飞
联系电话:83993589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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