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直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现印发《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本管理办法(依据《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寿山乡本级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参照管理,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本办法不得与省、市、区法规规章冲突。
第二条 资格证件管理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求。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独立开展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工作。证件申领、换发、注销统一通过“闽执法”平台报送区司法局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日常调度管理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统筹调度。结合寿山乡山区地域特点,统筹开展行政合规指导、政策宣传引导及法定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坚持教育前置、依法处置的基层工作原则。
第四条 执法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禁徇私偏袒、推诿扯皮、简单粗暴执法;处置基层矛盾注重方式方法,切实防范执法风险。
第五条 教育培训
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乡镇赋权执法事项、法律法规、综合法律知识;结合乡应急、乡消防、乡国土、乡农业农村、乡建设、乡市场监督等部门工作开展,组织实操培训,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考核监督追责
实行日常实绩+年度考核相结合模式,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执法工作接受区司法局、乡纪委及群众监督多方监督,存在违规执法情形的,按规定上报暂扣、注销执法证件并依规追责。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暂行有效期为半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视实施情况修订或废止。
(二)上级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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