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102-3000-2024-0005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9
- 标 题: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节能审查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晋发改基〔2024〕41号
- 发布日期: 2024-12-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榕一总院后勤〔2024〕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项目编码:2310-350100-04-01-476808)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主要能源消费种类为电力、柴油,耗能工质为水、氧气、压缩空气等。项目年消费电量约1883.22万千瓦时;年消费柴油约2.24吨;年消费水量约36.53万吨;年消费氧气量约36.13万立方米;年消费压缩空气量约41.89万立方米。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317.73吨标准煤(当量值),5481.91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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