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107-3000-2024-000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2
- 标 题: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榕晋民审〔2024〕10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2
- 有 效 性: 有效
晋安区象园街道象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你(单位)提交“晋安区象园街道象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注销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111MJY100918D;法定代表人:黄丽兰;注册资金:叁拾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南路象园街道世欧王庄11区1#楼一层)注销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将印章销毁凭证,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凭证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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