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101-3000-2016-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03-11
- 标 题: 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全面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晋政办〔2016〕19号
- 发布日期: 2016-03-1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晋安区全面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晋安区全面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对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和清明节殡葬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区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晋安区全面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根据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凡“三沿五区”范围内的现有坟墓,除依法受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外,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
“三沿五区”范围内是指: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流主干道两侧;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裸露地表的坟墓。
整治重点:一是豪华墓、大墓、“活人墓”和旧墓翻新、毁林建墓;二是“两高”(沿铁路、公路)、机场周边及三环路沿线两侧视线范围的违法建墓;三是被新闻、网络等媒体曝光的坟墓;四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建连片墓群,特别是顶风违建的坟墓。
结合区情,我区重点整治范围为:
1.辖区内三环路、绕城高速、机场高速和福厦铁路、温福铁路、外福铁路等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裸露坟墓。
2.鳝溪至鼓岭、新店至日溪、岭头至林阳寺、黄坑口至寿山国石馆、七公里至宦溪等公路沿线两侧裸露坟墓。
3.鳝溪至鼓岭两条登山道,樟林至鼓岭登山古道,市动物园至升山寺登山古道,新店镇状元岭登山道,森林公园至岭头登山道两侧裸露坟墓。
二、整治措施
1.整治原则: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应考虑不同时期的殡葬管理有关政策,对各类坟墓逐一具体分析、区别分类,采取一墓一策的方式,限期予以整治清理。
2.区分类别:⑴新、旧坟墓的区分:以2013年2月为时间节点;⑵中小型墓、大型墓与豪华墓的区分:一重山中小型墓面积为2平方米以下,大型墓面积为2平方米以上;二重山中小型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下,大型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豪华坟墓为在大型墓基础上,墓区内建造其他各类设施,且为高级石材装修。
3.整治措施:(1)对于新坟墓中的水泥墓、花岗岩墓、石头墓等,特别是豪华墓、“活人墓”及近年来新建、翻新的坟墓,应拆除迁移、恢复植被;(2)对于新、旧坟墓中的土墓,应植树绿化;(3)对于旧墓中的水泥墓、花岗岩墓、石头墓等,应按尊重历史原则,采取墓面覆土深埋、植被绿化处理;(4)同时,要坚决刹住违规土葬、骨灰“二重葬”、违规建墓(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进一步完善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长效治理机制。
4.时限要求:有关乡镇(街道)要在今年清明节前全面完成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方法步骤
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由有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3月1日—3月10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前期动员部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深入开展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整治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试点,区分不同情况,查清墓户主,逐一登记造册,准确、及时填报《晋安区农村墓地专项整治工作调查表》及《晋安区农村墓地墓主及家庭人员信息一览表》(附后),墓主及家庭成员中有党员干部对象的,应将名单分别报区、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区整治办(区民政局)备案。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3月11日—3月31日)。在宣传发动、发布公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按照“一墓一策”的要求,对推行殡葬改革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遮挡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理;对被新闻、网络等媒体曝光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应及时迅速予以拆除,并恢复植被。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注重实效。(4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日常巡山队,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如农历七月半、中秋节等)巡查,经常回头看,对在清明节、农历七月半、中秋节等扫墓祭祀后裸露或植被被毁的坟墓,发现一台重新整治一台,并设置举报电话,建立月报制度,将每月巡查和整治及回头看工作情况如实上报区整治办,做到裸眼看不到坟墓,巩固整治成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12月1日—12月20日)。区里将组织实地验收,总结工作。区委、区政府将适时组织由公安、国土、林业、民政、纪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到各乡镇(街道)进行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问题未限期整治到位、治理工作不到位的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对各乡镇毁林建墓整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里成立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文明办等区直部门组成,办公室依托在区民政局设立,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设立整治工作举报电话,倾听广大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3.把握方法,维护稳定。在整治推进过程中,合理把握工作策略与方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防止引发社会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蓄意阻扰治理行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借机寻衅滋事的,要坚持依法惩处。
4.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为巩固毁林建墓专项整治成果,各乡镇(街道)要着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乡镇、村公益性骨灰堂(楼、塔)建设,从源头上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区政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区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协调运作,加强对毁林占地乱建坟墓的执法监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
5.严格纪律,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专项督查组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将整治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也相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村(居)的绩效考核,如发现被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以及在整治过程中仍有新增坟墓的,该项考核分全扣。此外,2016年1月1日后,仍有新增坟墓的,暂扣所在村民政协管员、殡改信息员及护林员全年财政补助,由区整治办约谈。
五、责任分工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区宣传、监察、林业、交通、国土、民政、公安、财政、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实施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组织各类媒体,协助开展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2.区监察局: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责成限时整改。
3.区农林水局:对毁林建墓的行为加大巡查和处罚的力度。同时,要结合“四绿工程”的建设,对需要植树披绿的墓地,做好苗木供应保障工作。
4.区交通局:积极协调,把辖区内铁路、公路沿线裸露地表的坟墓列入上级交通部门安排的道路绿化工程,通过种植高大乔木进行遮挡。
5.区民政局:加大宣传力度,对迁移坟墓的骨灰、骨骸协调安放到附近公益性骨灰楼(堂)。
6.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阻碍、干扰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聚众闹事的人员进行处理。
7.区国土分局:对违规占地建坟的进行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8.区财政局:保障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并将整治工作、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殡改补助、苗木补种和管护费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9.区委文明办: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毁林建墓专项整治情况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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