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时间:2025-05-20 11:05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特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普遍运用随机抽查作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有效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执法力量,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及时调整完善;应按分级和属地监管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明确抽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和标准化建设等级。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从辖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名单中确定,原则上不重合、不交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事项,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制定依据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和标准化建设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按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监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守法。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反馈。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联合抽查和探索跨区域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抄告有关部门,推进协同监管。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可以整合本区域内的执法资源,组织跨区域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能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

  (七)推进随机抽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衔接

  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分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标准,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验证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质量,使企业真正实现由“被动抓安全”到“主动抓安全”的转变。

  (八)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管理,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形成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人员认真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并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调整充实一线监管力量,强化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按时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培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总结交流执法经验,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探索跨区域执法等新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推进任务落实。根据主要任务设置的时间安排,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确保全部按时间进度落实到位。

   

  福州市晋安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工艺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生产活动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7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8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9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经营活动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3

非煤矿山企业

矿山安全设施是否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监管部门审查,经竣工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4

纺织企业

液化室、燃气贮存罐、储油罐设置和布局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天,《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5

纺织企业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6

非煤矿山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7

非煤矿山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

非煤矿山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9

非煤矿山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粉尘涉爆企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1

粉尘涉爆企业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2

粉尘涉爆企业

防火防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3

有限空间企业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4

有限空间企业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5

有限空间企业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6

液氨制冷企业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7

液氨制冷企业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防护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8

商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来源: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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