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8号)。
二、补助对象: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三、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四、补助标准:依据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根据财力分档情况,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福州市财政承担9元、晋安区财政承担21元)。
五、申报程序: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3640441
受理单位:晋安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单位地址:晋安区福马路241号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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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