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1-22 17:13

  榕晋农(渔业)送告〔2026〕 1 号

李远柱(身份证号431***715):

  本机关于 2026年1月2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农<渔业>罚〔2026〕1号),内容为:2023年11月开始,李远柱伙同他人在晋安区山区非法捕捞、出售棘胸蛙等水产品,非法获利金额4100元。李远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处罚款290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1126000000522160)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1—83640503、0591—83640441  

  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1日    

来源: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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