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时间:2019-07-01 10:26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建弥高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该公司设置的土坑露天堆积猪粪,土坑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防渗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闽榕(晋)环限改〔2019〕6号 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清运猪粪消除污染 2019年7月1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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