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时间:2019-07-28 10:15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 1 | 福建弥高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该公司农灌出水排放口COD浓度为713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中规定的旱作标准值(COD:200mg/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闽榕(晋)环改〔2019〕3号 |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 2019年7月28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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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