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19年8月16日)
时间:2019-09-03 15:45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 1 | 福州伟恒德制衣有限公司 | 未经环保验收,环境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闽榕(晋)环限改〔2019〕33号 | 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对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办理验收手续。 | 2019年8月16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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