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19年9月16日)
时间:2019-09-30 15:46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 1 | 杨清龙(福州市晋安区鑫榕晖汽车养护店, 350111600071315)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闽榕(晋)环限改〔2019〕30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管理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2019年9月16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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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