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19年10月16日)
时间:2019-10-16 15:49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 1 | 福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 | 已配套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实验室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闽榕(晋)环限改〔2019〕38号 | 责令该单位限期三个月内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办理验收手续。 | 2019年10月16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