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晋生态罚责改〔2025〕00005号
时间:2026-01-05 10:17

  当事人名称:福州亿开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CLQQYM7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义井村3号义井工业区P6.P7座厂房底层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起,你公司使用2#汽柴混合检测线开展柴油车排气检测业务期间,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BB.3.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氮氧化物分析仪执行每日单点检查程序。通过修改检查气成分设定值的违规方式规避设备准确度不合格问题,导致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并在此期间出具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调查,确认修改检查气成分设定值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系统中输入的检查气成分设定值和使用标准气体的实际成分值);

  3.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杨妹妹、陈湘龙授权委托书各1份;杨妹妹、陈湘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4.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机动车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法定资质);

  5.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培训合格证书1份(证明检测员陈湘龙具备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资质);

  6.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排气分析仪处于检定有效期内,标准物质的有效性和浓度范围);

  7.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柴油车检测台账复印件1份和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期间共检测柴油车6辆,均出具和合格的检测报告,其中1部符合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要求);

  8.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柴油车排气检测的技术规范、方法选取);

  9.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NHAT-610柴油车排气分析仪说明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氮氧化物分析仪的相关信息和要求);

  10.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2#检测线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标定数据台账(序号111、序号439)1份(证明你公司首次修改氮氧化物分析仪检查气体成分设置的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和2025年4月23日系统中输入的检查气成分设定值);

  11.2025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12.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和检测员陈湘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方法执行氮氧化物分析仪每日单点检查的违法事实);

  13.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4.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因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

  16.2025年11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对2#检测线氮氧化物分析仪实施全面校准,经核查确认设备准确度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恢复相关检测业务。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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