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晋生态罚罚决〔2025〕00005号
时间:2026-01-14 10:22

  当事人名称:福州亿开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CLQQYM7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义井村3号义井工业区P6.P7座厂房底层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5日起,你公司使用2#汽柴混合检测线开展柴油车排气检测业务期间,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BB.3.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氮氧化物分析仪执行每日单点检查程序,通过修改检查气成分设定值的违规方式规避设备准确度不合格问题,导致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并在此期间出具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调查,确认修改检查气成分设定值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系统中输入的检查气成分设定值和使用标准气体的实际成分值);

  3.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杨妹妹、陈湘龙授权委托书各1份;杨妹妹、陈湘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4.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机动车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法定资质);

  5.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培训合格证书1份(证明检测员陈湘龙具备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资质);

  6.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排气分析仪处于检定有效期内,标准物质的有效性和浓度范围);

  7.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柴油车检测台账复印件1份和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期间共检测柴油车6辆,均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其中1辆符合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要求);

  8.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柴油车排气检测的技术规范、方法选取);

  9.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NHAT-610柴油车排气分析仪说明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氮氧化物分析仪的相关信息和要求);

  10.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2#检测线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标定数据台账(序号111、序号439)1份(证明你公司首次修改氮氧化物分析仪检查气体成分设置的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和2025年4月23日系统中输入的检查气成分设定值);

  11.2025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12.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妹妹和检测员陈湘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方法执行氮氧化物分析仪每日单点检查的违法事实);

  13.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4.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因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

  16.2025年11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晋生态罚事告〔2025〕00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你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技术规范,对氮氧化物分析仪执行每日单点检查程序,使用该设备违规检测机动车1辆。该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不足12个月。你公司2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

  依据《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和《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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