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福州驰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Q6C50B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85号2栋
2025年11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对你公司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部分车辆检测过程视频开展线上核查,发现你公司疑似存在干扰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测设备的行为。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你公司经理购买了OBD屏蔽器,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对4部OBD初检故障的车辆,通过外接OBD屏蔽器使其通过复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复检合格报告显示,上述4部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号码一致,存在通过设备干扰OBD数据行为。
2025年10月后,你公司经理销毁OBD屏蔽器;2025年11月29日至12月22日,你公司主动召回上述4部车辆在M站维修,其中3部已经排除OBD故障并通过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照片1张(证明涉嫌违法线索来源);
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检查有效性、程序合法性和检查现场情况);
3.2025年11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照片9张(证明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在你公司初检和复检情况);
4.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平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5.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平提供的你公司经理郑明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林振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证明郑明章、林振杨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
6.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交的OBD屏蔽器的电路板和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OBD屏蔽器的实物依据);
7.由你公司提交的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初检不合格和复检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8份(证明四部车辆初检、复检情况和出具虚假复检合格报告的事实);
8.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你公司购买OBD屏蔽器行为和检测人员在复检过程中使用OBD屏蔽器干扰检测数据的具体事实);
9.2026年1月6日你公司提交的《车辆召回检测情况说明》、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3份、2026年1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7.3节选(证明检测标准依据);
1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定依据及计算标准);
1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3.2025年12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机动车检测综合服务价格说明报告》(证明你公司检测收费标准及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事告〔2025〕00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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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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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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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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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定处罚下限:N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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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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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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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后果 |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1.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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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在对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复检过程照片; 2.2025年6月至10月,该公司为上述4辆车辆出具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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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地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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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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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边居民、单位 等的影响 |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
1.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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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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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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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的 |
2.2025年6月至10月,该公司为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4辆车辆出具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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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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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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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026年1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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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 |
2025年11月29日至2025年12月22日,该公司召回车辆闽A13J7K、闽A7748X、闽AKW965复检,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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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1.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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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1.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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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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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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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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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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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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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X=N+(M-N)×[(A-1)/4]×(1+B) |
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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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罚款金额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式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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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