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福州市晋安区红光福马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259731806Q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红光村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福马加油站已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装置。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你公司福马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相关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抽测的6把汽油枪中有3把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涉嫌汽油枪气液比超标。
12月5日,你公司委托福建润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换相关汽油枪的油气回收泵并调试正常,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检测,汽油枪气液比均达到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有效性、程序合法性和检查现场情况);
2.2025年12月5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秀云身份证、被委托人林洪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和林洪斌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
3.2025年12月11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已签收检测报告);
5.2025年12月12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和3名现场检测人员上岗证各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和相关人员具备油气回收检测资质);
6.2025年12月15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整改报告、自行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DR251211002)各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并已检测达标);
7.2025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有效性);
8.2025年12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福马加油站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原因和整改工作实施情况);
9.2025年12月29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福马加油站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10.2026年1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证明对你公司福马加油站整改的复查情况);
11.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2年以来,除本次外无环境违法行为);
12.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证明你公司福马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晋生态罚事告〔2025〕00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裁量取值及计算公式(见附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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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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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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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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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 |
法定处罚下限:N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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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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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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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后果 |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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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一个月 |
1.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 3. 该公司福马加油站提交的整改报告和12月14日出具合格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编号:XDR25121100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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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地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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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次数(两 年内,含本次) |
1次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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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边居民、单位 等的影响 |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
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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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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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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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安装却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1.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MTR202512018); 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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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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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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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1.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编号:XDR25121100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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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或者恢复原状 |
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编号:XDR25121100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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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1.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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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程度 |
主观过错无明显证据,且该裁量因子不影响结果,建议不予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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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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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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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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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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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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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X=N+(M-N)×[(A-1)/4]×(1+B)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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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罚款金额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式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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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