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州驰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Q6C50B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85号2栋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四部车辆在你公司初检不合格后,你公司为使车辆通过检测,于2025年6月14日至10月24日期间,在对上述四部车辆的OBD复检环节,通过使用OBD屏蔽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你公司明知检测结果虚假,仍为四部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线索过程);
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程序合法性及现场实际情况);
3.2025年11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照片9张。(证明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在你公司初检和复检情况);
4.由你公司经理提交的OBD屏蔽器的电路板和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OBD屏蔽器的实物证据);
5.由你公司提交的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初检不合格和复检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8份。(证明四部车辆初检与复检数据矛盾,存在OBD数据干扰嫌疑);
6.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人员在复检过程中使用OBD屏蔽器干扰检测数据的具体事实);
7.由你公司提交的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闽AE998学,复检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4份。(证明你公司在违规操作后出具虚假合格报告的事实);
8.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大平身份证复印件、经理郑明章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检测人员林振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检测资质及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9.2026年1月6日你公司提交的《车辆召回检测情况说明》、车辆闽AKW965、闽A7748X、闽A13J7K“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3份、2026年1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整改情况);
10.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7.3节选(证明检测标准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规检测及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加强检测人员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培训,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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