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州小白融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晋安站
负责人:刘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BWG5PM6R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福州市前屿加油站楼一层、二层、三层
2025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企业边界油气排放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等项目进行检测,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在用汽油枪22把,抽测12把,其中6把(1#、5#、6#、18#、21#、22#)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限值(1.0 ≦气液比≦1.2)要求,同时依据该标准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判定你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现场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2.2025年12月5日由福州小白融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晋安站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刘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明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环评审批验收、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及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3.2025年12月11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16)1份。(证明你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超标);
4.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加油站直接送达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16)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加油站已知晓并签收该检测报告);
5.2025年12月12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合法工商注册信息及油气回收检测资质);
6.2025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7.2025年12月27日由福州小白融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晋安站提供的整改报告、自行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152)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已完成整改,并已检测达标);
8.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因二次油气回收泵体磨损造成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方案具体实施过程);
9.2026年1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证明你加油站加油站已于2025年12月24日完成相应整改);
10.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加油站近2年以来,除本次外无环境违法行为);
11.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排放限值”、“表 4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7.7 实施与监督” 章节节选(证明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标准限值和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巡查、维护和检测,确保相关设备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本机关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站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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