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为单位0.5%、个人0.5%)。近期,省厅下发了我市部分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数据,显示部分单位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但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此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同时也导致单位无法享受政府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惠企政策。
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惠企政策应享尽享,请各单位依法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未参保职工(退休返聘人员除外)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可参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发布的相关指引(网址:https://fzldjy.fzygz.org.cn/#/news/detail/1450285160262144001),切实防范因未依法参保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相关事宜可致电咨询(电话:0591-87596043、0591-83591203)。
特此函告。
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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