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 代缴职 工医 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 办发〔2025〕6 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 20 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 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25 22 号)等文 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 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费有关事项通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代缴职工医保(含生 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统筹区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已按规 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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