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第4批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金的通知
时间:2016-10-21 14:30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24号)精神,通过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区民政局审核, 2016年第4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共2人,救助金共计25362元,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发放。此项经费由财政代管户单位历年结余中开支,列“2100504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科目。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161020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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