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网络餐饮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后厨卫生不符合规范案
2025年4月16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美团店点的外卖有臭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卫生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晋安区某餐饮店未保持经营场所整洁、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案
2024年4月1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卫生不符合要求、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三、福州市某小学涉嫌提供过期食品案
2025年3月19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州市某小学食堂提供变质过期的食品给学生的投诉,3月21日辖区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当事人食堂仓库内发现1箱伊利纯牛奶(已拆封)内有1牛奶过期。经核查,线索中所称福州市某小学涉嫌给学生提供过期纯牛奶情况属实,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21日立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处罚的规定,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91元,没收1瓶过期的伊利纯牛奶。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幼儿园涉嫌未按照规定录入电子化追溯信息案
2025年5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录入电子化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五、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学未按要求及时接收确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5年5月2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及时接收确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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