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处晋安区日溪乡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晋安区日溪乡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六根双汇肉花肠已经过期(生产日期20241101,保质期90天)。经查,因当事人员工疏忽,未及时清理货架上的过期食品,导致涉案食品过期。当事人陈诉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已丢失,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涉案过期食品未出售。涉案食品售价2.5
元/根,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没收六根过期双汇肉花肠。
案例二:
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宦溪分公司涉嫌修改食品保质期案。
2025年2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宦溪镇某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宦溪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有一包毛毛虫面包标签(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23日,保质期:2天)保质期由2天手写改为4天。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毛毛虫面包标签(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23日,保质期:2天),被当事人员工将保质期由2天手写改为4天。当事人经营修改食品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属于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涉案毛毛虫面包1袋,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246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