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二)
时间:2025-06-24 09:18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涉嫌未保持加工场所清洁案

  2025年4月3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118号某餐饮店未对食品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当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现场厨具、操作区附着油污,为保持加工场所环境清洁;未制定对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的制度,也无法提供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清洁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于2024年11月29日因未对食品加工场所定期清洁、未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清洁、后厨卫生脏乱差问题,被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餐饮店在警告后未及时改正,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款 20000 元。

  二、福州市晋安区林协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经营条件案

  2025年4月2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更改场所经营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三、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羊肉案

  2025年3月21日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连市监江案移[2025]2号),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腿肉”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1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68元。当事人采购羊肉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及合格证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证照信息、进货单、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查处晋安区寿山乡某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晋安区寿山乡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香辣米酱豆腐乳(品牌:姚家将)已经过期(生产日期20220422,保质期24个月),涉案过期食品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5000元罚款;2、没收1瓶过期香辣米酱豆腐乳。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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