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三)
时间:2025-07-25 17:11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5年4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接收确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5年5月2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接收确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三、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后厨脏乱差案

  2025年6月16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转来举报函,举报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现场制作场所脏乱不堪、地面有无发黑等情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店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较差等问题。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5年6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监督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五、查处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购进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7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晋安区茶园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购进猪肉,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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