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5-09-24 11:33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处福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的奥利奥可乐汽水味夹心饼干案。

  2025年5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的奥利奥可乐汽水味夹心饼干的举报件,同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6日(保质期9个月)奥利奥可乐汽水味夹心饼干剩余17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7日(保质期9个月)奥利奥可乐汽水味夹心饼干剩余10盒,上述涉案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共同存放在临近保质期商品货架上销售,无任何区分警示标示,使得超过有效期食品处于待销售状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奥利奥可乐汽水味夹心饼干27盒,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查处福州市晋安区某贸易商行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晋安区某贸易商行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药酒)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举报件。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罐标有“售药酒”的普通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药酒)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且销售药酒时未标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处罚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10000元,没收用于泡制药酒的工具玻璃罐一个。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案例三:

  查处福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4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广告监测平台发现线索,福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疑似违规。2025年5月又收到群众举报其存在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在其自行运营的1688平台店铺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安全”等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一般情节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

  当事人在其自行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上发布含有虚构荣誉“CCTV展播品牌”的内容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一般情节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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