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处福建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5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进行核查,当事人与该公司办公地点重合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及标签信息不完整的铝罐装液体。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箱武夷郎青柑普洱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碳焙乌龙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茉莉花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红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另发现50罐龙井绿茶鲜萃液标签不完整(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号)。当事人陈述说明过期茶浓缩液进货来源是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凭证。标签信息不完整的铝罐装液体为试用样品,未进行销售,当事人陈述说明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保质期12个月,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过期武夷郎青柑普洱1箱、武夷郎碳焙乌龙茶1箱、武夷郎茉莉花茶1箱、武夷郎红茶1箱,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规定,没收标签信息不完整的龙井绿茶鲜萃液50罐,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
查处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沃柑案案。
2025年6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函称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沃柑,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述称2025年3月30日其从宾川县某果业铺(个体工商户)、购进沃柑84件,净重1302kg,2025年8月13日,我局向上游供货商宾川县某果业铺(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核实涉案批次沃柑的进货来源情况,2025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宾川县某果业铺(个体工商户)否认其为涉案批次沃柑的供货商。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545.84元。
当事人采购沃柑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
查处福州市晋安区某食杂店涉嫌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7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福州市晋安区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调理面包(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江南角饼(生产日期:2025年7月13日)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