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建省福州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实施餐饮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10月24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省福州市某中学厨房未封窗、清洗池下水管连接处未密封,后厨灶台炒锅上方吸油烟机残留油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二、福州市某中学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5年10月24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福州市某中学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三、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涉嫌采购不合格牛蛙案
2025年8月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其采购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627.63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627.636元。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未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5年9月16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吃服务点现场卫生环境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五、福州某中学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5年9月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福州某中学开展监督抽检,其消毒的汤碗监督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六、福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纯牛肉串(速冻菜肴制品)案
2025年7月1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福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其销售的纯牛肉串(速冻菜肴制品)胭脂红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雪花肥牛(速冻调理牛肉)标签项目不符合要求。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500元。
七、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牛肉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10月2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采购的牛肉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未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八、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10月2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采购的猪肉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未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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