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一)
时间:2026-03-23 15:20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26年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重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未在外卖平台食品中注明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与食用限量案

  2026年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销售人参鸽子汤,未注明为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与食用限量。经现场检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经营餐饮卫生环境脏乱差案

  2026年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称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卫生环境脏乱差。经现场检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三、晋安区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5年10月16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安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在后厨冰箱内发现“松板肝片”(品名:肝片,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生产日期:2024年9月14日,保质期1年)2袋、“黑椒猪排”(品名:黑椒猪排,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2袋已过期。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为之前的菜品,早已下架。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无法判定上述食品存在超过有效期限后存在经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松板肝片”2袋、“黑椒猪排”2袋,处罚款5000元。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餐饮案

  2025年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集中消毒复用餐饮具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五、福州市晋安区某养老院留样不规范案

  2026年2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某养老院现场检查,发现其现场食品留样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六、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某餐饮店未办理健康证案

  2026年3月19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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