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二)
时间:2026-04-21 09:38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26年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重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一、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后厨冰柜内的食品原料:李传芳黑豆花(生产日期:2026/01/29,保质期:2026/03/15)4盒,已超过保质期,且未留存供应商资质等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5000元。

  二、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涉嫌销售误导消费者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现场登录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发现平台上销售的现炸牛肉小串,标注原料为牛肉。但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原材料产品配料表为鸡肉、鸭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店泰禾广场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1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餐饮店,发现当事人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店泰禾广场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4.68元。

  四、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店铺信息公示不全案

  2025年3月2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发现其在美团上架店铺公示的店招、门店照片等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五、福州市晋安区某老年公寓未录入一品一码信息案

  2026年3月18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晋安区某老年公寓,现场发现食品追溯管理缺失,该老年公寓采购的食品未按要求录入“一品一码”追溯系统,无法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六、晋安区某幼儿园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6年1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晋安区某幼儿园,发现其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七、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后厨卫生较差案

  2026年3月19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福州市晋安区某餐饮店,发现后厨卫生较差,有油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八、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某餐饮店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19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九、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1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原料标注为猪肉,实际为鸡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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