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学校:
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纵深推进我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全区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晋安区“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安区“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纵深推进我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全区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对象
各学校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商等“校园餐”经营主体。
二、奖励范围
(一)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二)举报下列一般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尚未清洗干净就投入使用或经营的。
5.餐饮具使用前未经过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后有明显污渍。
6.食品原料、餐用具、打扫场所卫生的清洗水池未区分。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8.从业人员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未严格洗手消毒,或未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或手部涂指甲油、佩戴首饰外露等。
9.食品加工场所明显脏乱差,如设施设备大面积霉斑、积油、污垢等长期未清洁痕迹等,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
10.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或宰杀畜禽等动物。
11.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存在明显漏洞,且食品加工场所发现明显蟑螂、老鼠活动迹象的。在食品加工场所内使用化学杀虫剂、杀鼠剂,且无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12.其他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三)举报下列一般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由教育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1.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费用等。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克扣、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
2.强制学生搭餐或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问题,食堂供餐价不符实,学校教职工免费吃学生餐,加重学生负担。
3.其他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12315(全国统一平台)、12345(市民服务热线)、83640427;
信件、电子邮件、现场举报等形式。
四、奖励条件
1.奖励要求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及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教育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实名举报,或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4)同一违法主体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事项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5)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6)同一举报人对同一违法主体的不同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的情形:
1.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或经现场核查,不存在举报情形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奖励标准
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确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六、奖励程序
(一)查证。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在查证举报信息属实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并提供名下银行账户。
(二)申报。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核对有关资料,填写《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供参考,见附件),按照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申报。
(三)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按照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定流程,予以审批并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福州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
附件
晋安区“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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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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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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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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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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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意见 |
(供参考: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发放的范围及条件,建议予以奖励。)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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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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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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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包含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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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