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2.04)
时间:2020-02-04 10:05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场监管鼓罚字〔 20201 

 

当事人:福州福联汽配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福州福联汽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11MA347HJ1XH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158号第C栋第1—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国君 

联系电话:13489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158号第C栋第1—9号店面

20191118日,局执法人员接到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福联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标有“康明斯”系列的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前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158号第C栋第1—9号店面进行检查。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商品的合法来源,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扣留了店内的活塞12个、缸套11个,共23个。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191118日,我们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191118日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时间至1225日终结。

    20191125日,区局指定徐忠斌,陈鄂南负责调查此案;

    2019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共4页)。

①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推销员处购得“康明斯”活塞12个(型号:4955160,规格:106mm×103mm,数量12个),缸套11个(型号:3948095,规格:130mm×233mm,数量11个)。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提供进货来源信息。“康明斯”活塞进货价每个28元缸套每个进价23元上述“康明斯”活塞进货价共计336元,缸套进货价共计253元;两种商品共计:589元,均未销售,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现场笔录(1次、2页)、询问笔录(4页)、现场照片(7张)、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福联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标有康明斯系列商标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康明斯系列汽车配件为侵犯其名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三)商品的询问笔录(4页)、现场查扣的物件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违反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数量、价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委托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且当事人无法证明所有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则》第十四条所指的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康明斯”活塞12个,缸套11个;2、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行晋安支行(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 9095530018535022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04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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