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4.15)
时间:2020-04-15 10:2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晋市监罚字〔202013

 

当事人: 福州致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11MA32TB7J2K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福新中路278号福州亚太汽配市场第E幢第11b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庶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福新中路278号福州亚太汽配市场第E幢第11b号店面

 

2019年8月1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关于王昌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线索移送函》(榕晋公〔2019〕岳字5号),该函显示,2019年7月22日,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根据侦查所获线索,对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278号福州亚太汽配市场第E幢第11B号店面(福州致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从该店内查获一批疑似假冒福特品牌的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对从该店查获的疑似假冒福特品牌注册商标的汽配件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假冒福特品牌注册商标的汽配件。现因该案案值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我单位进一步办理。2019年8月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1981日,我局依法对涉案商标侵权的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于2019年8月30日进行解除。

经查,上述汽车配件上均标有“FOMOCO”或“Ford”字样,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汽车配件的授权销售的相关证明。经统计,以上汽车配件15种不同型号规格、总数量为426件,依据当事人对以上汽车配件有张贴价格标签,统计以上汽车配件的价格标签上金额合计为4934元。以上汽配件的具体信息如下:1.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Z6221430ZA的机油格18个,标价12元/个;2.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F1ZA-6731-BD的机油格7个,标价12元/个;3.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ZJ4618110的火花塞27个,标价10元/个;4.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9S7E-12405-AA的火花塞130个,标价10元/个;5.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CYFS12Y3的火花塞60个,标价10元/个;6.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6M8G-12405-BB的火花塞44个,标价10元/个;7.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CN11-9601-AD的空气格14个,标价15元/个;8.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7T4Z-9601-A的空气格8个,标价20元/个;9.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96FW-16N619AB的空调格22个,标价12元/个;10.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DG9Z-19N619-AA的空调格10个,标价18元/个;11.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FT4Z-6731-A的机油格6个,标价18元/个;12.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1S7G6714DA的机油格25个,标价10元/个;13.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2M519155AA的燃油滤芯器24个,标价18元/个;14. 标有“FOMOCO”字样型号为3M5Q-6C301-CB的皮带25根,标价12元/根;15. 标有“Ford”字样型号为S590的雨刮6根,标价20元/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以上汽车配件的购进总价款为2978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汽车配件。

另查,经“FOMOCO”或“Ford”商标权利人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结论为:“上述物品非福特汽车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当事人对《鉴定书》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侵权产品进行了标价,本局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为4934元。

综上所述,福州致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金额为493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福州致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2. 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关于王昌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线索移送函》(榕晋公〔2019〕岳字5号)、《鉴定书》一份、侵权产品信息的《证据卷页》15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

3.“FOMOCO”或“Ford”字样的汽车配件的购进单据、转账记录和标价、侵权产品标价情况的《证据卷页》3张,证明当事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等。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0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罚告字〔20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所指的行为,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1万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FOMOCO”或“Ford”字样的15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汽车配件426件。(1.型号为Z6221430ZA的机油格18个;2.型号为F1ZA-6731-BD的机油格7个;3.型号为ZJ4618110的火花塞27个;4.型号为9S7E-12405-AA的火花塞130个;5.型号为CYFS12Y3的火花塞60个;6.型号为6M8G-12405-BB的火花塞44个;7.型号为CN11-9601-AD的空气格14个;8.型号为7T4Z-9601-A的空气格8个;9.型号为96FW-16N619AB的空调格22个;10.型号为DG9Z-19N619-AA的空调格10个;11.型号为FT4Z-6731-A的机油格6个;12.型号为1S7G6714DA的机油格25个;13.型号为2M519155AA的燃油滤芯器24个;14.型号为3M5Q-6C301-CB的皮带25根;15.型号为S590的雨刮6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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