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晋市监执罚字〔202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福建声动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艺帆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1号福州电视中心大楼13楼13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5M0E3L
2019年1月25日我局收到市局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材料,称福州人民广播电台调频FM87.6、FM90.1、FM94.4、FM89.3兆赫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福州新闻广播FM94.4兆赫、福州音乐之声广播FM89.3兆赫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涉嫌发布三则违法房地产广告;2019年1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由林彦含主办、严雨灿协办。2019年5月9日我局收到市局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材料,称福州人民广播电台调频FM94.4兆赫涉嫌发布使推销产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我局决定并案处理。
案情及违法事实:
违法广告一:经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涉嫌发布违法三则房地产广告(违法广告一、二、三),当事人为福州广播电视台授权负责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的经营和广告发布。当事人于2018年6月1日与福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播出合同执行单》,约定在2018年6月12、13、14三日每天10:30播放,每次时长16秒;播出的广告内容是:“三盛集团品质巨作,【三盛璞悦湾】。奥体南,新亚洲六院府邸。75-108平方米复式小高层,新品即将开盘,购房更有五重礼!22076888。” 每天100元,刊播两天送一天,共计200元。
违法广告二:2018年6月1日当事人与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执行单》,约定2018年6月15日播出的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广告内容是:“中海寰宇天下,首付35万起,2号线在建地铁口,5米层高稀缺复式,买一层用两层,800米一线江景。最后一栋,错过再无。详询62088925.” 每天100元,刊播两天送一天,共计200元。
违法广告三:2018年7月1日当事人与名城地产(永泰)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执行单》,约定2018年7月13日播出的名城地产(永泰)有限公司的广告内容是:“特大喜讯!我司现有一百套江山大名城工程抵款房,不分楼层一口价6999元每平方米,只要6999.先买先得,咨询热线:15959047926;15959047926.” 每天100元,刊播两天送一天,共计200元。
以上三则广告《广告播出合同执行单》约定情况和实际发布相同。
违法广告四:经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福州新闻广播FM94.4兆赫、福州音乐之声广播FM89.3兆赫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为福州广播电视台授权负责FM87.6兆赫、FM90.1兆赫、FM94.4兆赫、FM89.3兆赫的经营和广告发布。
2016年1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授权委托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公司投放广告。我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1日与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广播媒体预定表》,共4份。《广播媒体预定表》就是广告播出合同。
(1)2018年5月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及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播放的内容是:“A:移动流量不限量,用起来就是爽,随便刷不怕超。B:啥时候换套餐啦?A:不用换大套餐,6月30日前C9 58级以上客户每月只要加20元,即享流量不限量。……”;(2)2018年7月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播放的内容是:“……A:用手机看直播,流量挺不住呀。B:怕什么,买移动无限量套餐就送咪咕视频特惠权益包,全球流量不限量。……”;(3)2018年7月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福州新闻广播FM94.4兆赫播放的内容是:“……A:用手机看直播,流量挺不住呀。B:怕什么,买移动无限量套餐就送咪咕视频特惠权益包,全球流量不限量。……”;(4)2018年8月福州音乐之声广播FM89.3兆赫播放的内容是:“……C:随便看。合:太棒了。C:我有移动青春卡,专用为我们学生定制的,随便耍……喂,你们去哪?合:办青春无限量卡。”
这几则广告的实际发布的时间、内容与《广播媒体预定表》约定的相同。(1)2018年5月福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播放的排期是当月每天6:00-24:00逢15分,18次/天。(2)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播放的排期是当月每天全天整点倒计时,24次/天。(3)2018年7月福州左海之声广播FM90.1兆赫播放的排期是当月每天全天整点倒计时,24次/天。(4)2018年7月州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FM87.6兆赫及福州新闻广播FM94.4兆赫播放的排期均是当月每天全天整点倒计时,24次/天。(5)2018年8月福州音乐之声广播FM89.3兆赫播放的排期是当月每天全天整点倒计时,24次/天。
中国移动福建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中国移动福建省公司《关于下发近期不限量套餐相关宣传整改要求的通知》(移市通[2018]368号)后对“不限量套餐”广告宣传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
当事人与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签定了《媒体资源互换协议》,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互相提供刊播对方所需的广告投放,合作期间不涉及任何经济往来,纯媒体资源置换。“违法广告4”的广告费即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的刊登广告的服务,虽不涉及货币支付,但是仍然有其经济价值,所以“违法广告4”广告费可以按当事人2018年广告发布市场参考价来计算,总计1100元。
违法广告五:经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调频FM94.4兆赫发布使推销产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当事人负责福州新闻广播FM94.4兆赫的经营和广告发布。当事人于2019年4月29日与福建榕城万寿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9年5月1日及2019年5月6日发布的广告内容均为:“晨梁谷万寿果酒医心酿造呵护健康、远离通风、远离三高,滴滴果酒韵,浓浓医心情,晨梁谷提倡健康饮酒。”
广告的实际发布的时间、内容与《广告播出执行单》约定的相同,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6日每天5次,每次15秒,在8:00-23:00任选5个整点倒计时播放。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播放广告,每天75元,投放4天赠送2天,6天共计300元整。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1、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经营状况等;
2、《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3、《广告播出执行单》、《电视购物播出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告主约定发布广告的情况和获得的广告费用;
4、播出音频3份、《语音转文字稿》3份,证明发布的广告的详细内容;
5、福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名城地产(永泰)有限公司、福建榕城万寿酒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授权委托的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主主体情况;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授权委托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资质;
7、《媒体资源互换协议》1份,证明福州市京奥通广告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资源置换,未收取广告费。
8、福建声动传媒有限公司《报告》,证明当事人2018年发布广告的市场参考价。
9、中国移动福建公司福州分公司《整改通知》及《整改报告》等共4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10、我局市场科转来的市局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材料3份,证明案件来源。
福建声动传媒有限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法广告一:你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你单位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200元,罚款440元。
违法广告二:你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你单位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200元,罚款440元。
违法广告三:你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未表明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及时改正,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违法广告四:你单位发布的广告中提到“流量不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前及时改正,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1100元,处罚款1650元。
违法广告五:你单位发布的广告并非医疗广告,但出现了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你单位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300元,处罚款660元。
综上:共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处罚款13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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