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晋市场监管 执 罚字〔 2021 〕1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汇美都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MA32XW2B45
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18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地下室地下1层01集中式商业(零售)编号为A3-B1-36
经营者:陈琼兰
身份证号:350526********0523
2020年10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你单位涉嫌经营抽检含问题项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本局调查你单位涉嫌经营抽检含问题项的化妆品的行为成立。
你单位经营抽检含问题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1份、化妆品销售台帐截图打印件1份、价格台帐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抽检含问题项的娜盼美白防晒霜(产品批号:EC077)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货品来源等情况;2、你单位的经营者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关于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第1页 共 3页
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3、
你单位的经营者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编号为XS-2020-07-20-1149零距离销售单1份、福建零距离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报关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抽检含问题项的添娜盼美白防晒霜(产品批号:EC077)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你单位、你单位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1年1月7 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21]1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0年1月12日,你单位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鉴于你单位无从轻或从重的情形,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
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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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账号: 9095 5300 1853 5022 )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福州市晋安区 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月 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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