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英(身份证号码,51232419******2121):
经查,你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中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22年9月-2022年9月期间通过海峡银行账号:621664003031629342共领取1933.2元(其中失业金本金1470元,医疗补助费399.2元,物价补贴64元)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经数据比对,你2022年8月厦门佰翔软件园酒店有限公司重新就业,从2022年8月(含当月)开始不符合领取条件,需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933.2元(其中失业金本金1470元,医疗补助费399.2元,物价补贴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失业保险待遇1933.2元至我中心失业保险基金专户。逾期未退还的,我中心将提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你对本告知书所载内容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告知。
附件1.基金专户信息和联系地址
2.本告知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林锌宇,联系电话:835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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