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等法律相关规定,2026年1月19日我区共有一家民办学校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现将名单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审批单位进行监督。
|
序号 |
受理 事项 |
单位 名称 |
地址 |
办理 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许可证号 |
许可 内容 |
|
1 |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
福州晋安区太阳花幼儿园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东路220号上洋小区 |
2026.1.19 |
陈 榕 |
523501110750083814 |
教民235011160000610号 |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的材料符合,同意转报! |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6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