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院、医院等场所专项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10-08 09:24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养老院、医院等场所相继发生多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养老院、医院等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老院、医院等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养老院、医院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督促落实专项检查的各项活动。

组长:林文福副区长、张里岩副区长

副组长:张美霞(区卫生局局长)

吴家坦(区民政局局长)

陈寅(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消防大队,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宦溪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寿山乡、日溪乡。

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消防大队,负责专项检查日常工作及检查情况上报,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陈寅兼任。

二、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摸排辖区内所有养老院、福利院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业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上报行政许可机关(市民政局),请求予以取缔。

区卫生局负责摸排辖区内所有医院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业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依法给予取缔。

区消防大队负责配合民政、卫生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为专项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

各乡镇(街道)承担属地监管职责,联合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大队共同组织好本地区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检查内容

主要查看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机构审核;场所内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现象;是否设置防盗网、广告等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在岗在位。

四、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30日,9月29日至10月20日为相关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自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5日为领导小组督查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0日为成员单位总结上报阶段。检查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7389610

五、检查要求

(一)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民政、卫生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立即摸清辖区内所有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的底数,以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并建立相关专项检查台账。根据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要求,确保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辖区内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业主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场所,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坚决给予关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强化教育,提升能力。各部门要根据场所服务对象不同的特点,督促业主定期开展针对性的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同时,要加强对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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