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9-29 18:0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城产业发展与古城保护中心,区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 

  2.3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州市晋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委和区政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全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承担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涉及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日常性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区政府领导相关批示;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及救灾救助应急措施;负责灾害发生时外区救援和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做好国内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区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区领导的慰问信函;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区人武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区委统战部(侨办):负责海外华侨华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以及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5)区委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台港澳救援物资、捐赠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台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台港澳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6)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和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7)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教育机构、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8)区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配合省工信厅、市工信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保护、灾区无线电监测、空中电波正常秩序维护等工作。

  (9)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10)晋安交警大队:指导灾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1)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其家属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事发街镇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2)区司法局:配合上级部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3)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14)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5)区资源规划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推进林相改善与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及小火扑救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16)晋安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7)区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涝防御和应急抢险排水。

  (18)区房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应急预案的开展、演练、实施;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危房自行出资改造(小于5亩);指导开展辖区内棚户区改造。

  (1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落实上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农业、渔业、水利)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1)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品储备稳定市场。

  (22)区文体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应急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3)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4)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应急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配合市防震减灾中心做好地震预警发布、监测预报、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25)区外事办: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6)区市场局: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27)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8)区人防办: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29)区国资中心: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30) 团区委: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31)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2)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3)人保财险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五四北营销服务部: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4)晋安供电服务中心: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6)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7)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8)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本区森林火灾扑救等灾害救援工作。

  (39)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灾区抢险工作,灾害发生前提前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发动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和开展生产自救。

  (40)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委员会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农业农村(水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建设和交通等部门要及时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区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建设和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乡镇(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乡镇(街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区域、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8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9000人以下;

  (2)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70间或80户以上、450间或135户以下;

  (3)全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区域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改、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区人民武装部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9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35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申请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区。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改、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建设局、城管局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区国资中心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区人民武装部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应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推动保险理赔工作,区金融办做好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全区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6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或委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或指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报告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申请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乡镇(街道)。区发改、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建设局、城管局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区国资中心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区人民武装部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地乡镇(街道)的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区域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组织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改局、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应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推动保险理赔工作,区金融办做好金融支持服务。

  (8)区委社会工作部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灾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职责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舆论导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万人以上。

  (二)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或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财政、发改、交通、建设、民政、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申请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灾区。区发改、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建设局、城管局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国资中心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区人民武装部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改局、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应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推动保险理赔工作,区金融办做好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发改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区交通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工务段组织灾区铁路设施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晋安生态环境局指导灾区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地乡镇(街道)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工信局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市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按区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职责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舆论导控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街道)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应急、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倒损等情况核查,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程序,将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并录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

  6.1.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灾区。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地乡镇(街道)承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属地管理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6.2.2 通过投亲靠友、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等公益设施妥善安置,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安置,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6.2.3区政府组织应急、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程序,从严把关,确定灾后需恢复重建对象。

  6.2.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选址。集中重建由区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农业农村、应急、建设、交通等部门,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6.2.5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加强与保险机构的灾害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6根据乡镇(街道)的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申请以及需重建对象规模,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市、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6.2.7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州市、晋安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督促受灾乡镇(街道)落实重建补助政策,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8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9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10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和我区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6.3.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和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储局申请调拨市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委和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全区各级政府应参照中央、省、市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区域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信局建立健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委区政府和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林业)、建设、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我区地面应用系统建设,建立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预警信息精准推送和救援资源智能调度能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大数据和遥感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更新与延伸应用,及时完善和更新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的精细化评估和综合防治区划。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运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协调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4 本预案由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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