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15:20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政府各部门:

“十三五”期间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


十三五期间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防震减灾应急避险与疏散安置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抗震设防要求、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

(一)新建四处避难场所

“十三五”期间,我区须新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4处,建设标准不低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Ⅲ类国家地震避难场所标准。2019年完成建设任务,2020年验收挂牌。

(二)升级改造原有避难场所

对早期建设的避难场所进行升级改造。其他类的避难场所,应按省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对照Ⅳ类避难场所标准进行改造;早期建设的Ⅲ类避难场所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按不低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Ⅲ类标准进行改造。对于条件较好的避难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提升,达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相应标准。

二、场所选址原则及建设要求

所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避难场所的建筑应根据GB50223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1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改造;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应与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地面停车场等建设相结合,与连片旧屋区改造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根据抗震设防水平及所处区域的历史地震活动性,统筹兼顾中心城区和人口密集乡镇等。

三、日常维护管理规范化要求

避难场所应按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GBT33744-2017)、福建省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一)预案与制度制定

区政府负责全区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制定与发布、组织科普宣传与综合演练;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制定与发布、组织宣传演练等。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内容:组织机构与职责、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应急避难结束条件、日常管理要求等。

各乡镇(街道)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场所业主单位设立如下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等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避难场所巡查制度,对辖区内避难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于每年9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汇总上报市地震局。检查内容应包括:场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情况;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相关经费落实情况;场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等。区发改局每年将组织一次避难场所抽检,并将检查结果全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负责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整改,并于3个月内开展复查。

(二)应急物资储备或签约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应根据避难场所的类型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物资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和疏散安置用具;或与避难场所周边商场、超市、药店、卫生医疗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物资储存、供应的工作职责及流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并协助业主单位做好避难场所内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提出储备物资更新建议。

(三)科普宣传与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应通过网络微信、QQ短信、培训讲座、宣传彩页、户外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向辖区内社会公众公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功能等信息;开展应急避险疏散安置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负责人、志愿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综合演练。

(四)建立完善数据库

区乡两级须将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数据库,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本参数信息报市地震局。同时,在政务网站公布本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地面积、可容纳人数及平面示意图等。

四、场所建设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作为属地避难场所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明确建设单位,选好施工单位,落实完成两年新增4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20182019建成2个);同时抓好原有避难场所的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区发改局负责本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挂牌工作,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财政部门依据建设类型审核建设资金和日常维护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动后安置灾民的物资调拨和供应工作;商务、经信、防汛、国土、卫计、气象、安监、电力、消防、教育等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避难场所建设、改造提升及日常运行、维护、宣传演练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合理测算资金,会同负责管理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将相关经费及时下达有关乡镇(街道),切实保障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及正常运行。

(三)强化考核责任

各乡镇(街道)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经办及联系方式报区发改局根据逐季考核制度有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负责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地震局。

 

附件:“十三五”期间(2018-2019)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任务表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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