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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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