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晋安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告
时间:2016-12-26 16:00

  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确认公告办法和2016年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55号)文件要求,经晋安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现将晋安区本级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公告(见附件1、2)。

  1、经确认,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36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8个,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有24个。行政执法人员共计471个人。

  2、上述公布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3、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4、本级政府,除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外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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