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局受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委托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名义行使政执法权清单
时间:2018-06-06 15:13

  为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快递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受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在晋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名义行使如下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受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今后发布施行的与快递行业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名义对晋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受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及时向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再提请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及案件线索移送。受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发现违反上述第二项中所述的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报告。受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发现违反上述第二项中所述的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委托单位(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提请依法对违反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 

  2018年6月4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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