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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教育局2020年度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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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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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0〕19号) 六、申请材料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在指定的时限内,向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体检。(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细看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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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局 |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存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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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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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局 |
分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存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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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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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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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局 |
合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存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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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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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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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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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地址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存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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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局 |
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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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局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存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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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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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的批准 |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 |
向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申请、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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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育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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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局 |
学生休学 |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因病申请休学 |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相关证明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
因病申请休学的学生或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找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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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局 |
学生出国(境) |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因到境外就读申请 |
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相关有效证件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
出入境部门或签证机关 |
申请人到出入境部门办理护照并持有效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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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育局 |
学生复学 |
因病休学的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申请复学 |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
因病休学的学生或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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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教育局 |
学生退学 |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 |
疾病相关证明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
因病退学的学生或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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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教育局 |
学生死亡 |
注销学生学籍 |
死亡证明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
医疗卫生单位或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或公安司法部门或殡葬部门 |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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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