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示2025.7.9
时间:2025-07-10 09:28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1 | 叶锦龙 | 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违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和《福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事项十三和事项八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14号 | 1、责令叶锦龙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陆拾元(¥55260),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的处罚款肆万壹仟捌佰捌拾元(¥41880),按20元/m2标准计算,按10元/m2标准计算,非法开垦林地的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元(¥13380),按10元/m2标准计算。 | 2025年7月7日 |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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