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7.28)
时间:2025-07-28 09:30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1 | 福州山点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10号 |
1、责令福州山点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贰佰陆拾伍元整(107265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 |
2025年7月23日 |
2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民委员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19号 |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叁仟零捌拾元整(¥43080.00),按20元/m2标准计算。 |
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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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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